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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刑书(鑄刑書)是什么意思

  • 郑人铸刑书-诸子百家大辞典

    郑人铸刑书

    春秋时代郑简公30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主持铸刑书,即将法律条文铸于鼎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成文法公诸于世。商周以来,奴隶主贵族一直坚持“临事制刑,不豫设法”。这样,使统治者“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因而保持了法律的秘密状态,维护其愚民统治。郑国子产作“刑书”三篇,并铸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样,便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所以,这部成文法一经铸成,当即受到贵族统治者的猛烈反抗。晋国大夫叔向,越国干予。他认为,如果民众也掌握了法律条文,就会不再受统治者的制约,就可能依据法律条文与统治者争衡。郑子产铸刑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注重公布成文法,使民众依法律行事,说明子产已经具有法家思想,所以他是中国早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子产铸刑书,态度坚决,当他受到非难时,他说:“吾以救世也。”子产铸刑书在历史上产生深远影响,此后14年,即鲁昭公二十年(前513年)晋大夫范宣子作刑书,此后亦被铸于鼎上。

  • 铸刑书-诸子百家大辞典

    铸刑书

    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国人公布、实行法制。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第一次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布,引起轩然大波,晋国大夫叔向作书指斥他把法律公之于众,“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认为民会援引法律为自己辩护,就不好统治他们了。并威胁子产“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则态度坚决地表示:“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并见《左传·昭公六年》)即只求救当世之弊,不顾及子孙了。此后各国、各代纷纷将刑法公之于众,商鞅、韩非都明确指出,把法公布于众,让天下人都知晓法,是法的特点。铸刑书在中国法制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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