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兵役)是什么意思
义务兵役制-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义务兵役制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都有义务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我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新颁布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元朝兵役制度-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元朝兵役制度
元初,实行部落兵役制度。凡蒙古族及所辖其他部族的男子,十五岁以上、七十岁以下,“无众寡,尽佥为兵”。后规定,汉人二十户出一兵,或二十丁出一兵,年令在二十岁以上。元取得全国政权以后,军队分为,“宿卫”、“镇戍”。把全体军人和“壮士有力之家”编为军户,与民户分籍。军户世代为兵。地方守望之兵,称“弓守”,归县尉司管理。元末,各地又普遍建立了民兵组织。
两晋兵役制度-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两晋兵役制度
沿袭三国时期的世袭兵役制度,而且有所发展。其办法是庶民向国家交租纳税,可免除兵役;军户则被强制世代为兵,社会地位最为低下,不经官家特许放免不能取得平民身份。
兵役-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兵役
公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里服役和后备兵员随时准备应召入伍服役。分现役和预备役。
兵役法-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兵役法
国家规定的关于兵役的法律。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共12章65条。新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并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民兵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等。此外,对战时兵员动员,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对有违反兵役法行为者的惩处等,也都做了原则规定。
明朝兵役制度-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明朝兵役制度
明朝兵役度为世袭兵制。卫、所之兵称为“军士”。卫设指挥使,统兵五千六百人;卫下设千户所,拥兵一千;千户下设百户所,拥兵一百。士兵的来源,有随朱元璋起义的从征兵;有从元军中收容的归附兵;有被谪发的罪徒兵;也有从平民中征调的“垛集兵”。卫、所之兵有军籍,世袭为军。其兵平时屯田或驻防,农时耕种、农隙练武。遇有征战,由朝廷命将,率领调自卫、所之兵,出征作战。正统十四年,各地建“民壮”,是民兵组织一种。由民户壮丁编成,官府补贴,遇有战事,可调遣从征或入所。1498年(孝宗弘治二年)立“民壮法”。1581年(万历九年)正式改行募兵制。
春秋战国兵役制度-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春秋战国兵役制度
春秋时“五霸”相争,兵役制度各自为法。其共同特点是建立了并保持着数量较大的常备军。同时开始实行按田亩征军赋和考选勇士从军制度。战国时,“七雄”争霸更为激烈,为了适应连年战争和常备军为主体的情况,各国开始实行征兵制度。例如:齐国重“技击”;魏国选“武卒”;秦国设“锐士”。
南北朝兵役制度-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南北朝兵役制度
南朝兵役无定制,主要以募兵为主,特殊情况兵员不足时也征发民丁。北朝北魏时,以部曲兵为主,士兵成为将领的私兵。东魏、北齐时仍实行军民籍,军户归军府管理,专服兵役。
清朝兵役制度-中国军事知识辞典
清朝兵役制度
八旗兵为清代兵制。努尔哈赤在女真族狩猎组织——牛录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正规军。1606年(万历三十四年)设有四旗。1615年(万历四十三年)增至八旗,将原有黄、白、蓝、红四色旗镶成八旗。1643年皇太极(崇德七年)时,共二十四旗,分为满洲、蒙古、汉军八旗。《清通典兵志》:“我朝八旗之制,……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凡隶于旗者,皆可为兵,非如历代有佥派召募之烦,而后收兵之效也”。故八旗兵制也为部族世袭兵制。1644年(顺治元年)清政权入关,明军归服日增,建立“绿营兵”又称“绿旗兵”。绿营兵,一人在伍,全家编入兵籍,世代相袭。清末,朝廷“编练新军”。新军兵役分三种:一为常备兵,发全饷,屯聚训练,三年出伍,回归原籍。二为续备兵,由常备兵期满转充之,月饷银一两,自谋职业,每年定期训练,如有征调,均需应召。三为后备兵,续备兵三年期满列为后备军,不发官饷,自谋职业,四年期满,退为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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