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朝 [ zhāo ] 1. 早晨。 如 朝阳。朝晖。朝暮。朝霞。朝气。朝思暮想。朝令夕改。朝秦暮楚(喻反复无常)。 2. 日,天。 如 今朝。明朝。 朝 [ cháo ] 1. 向着,对着。 如 朝向。朝前。朝阳。坐北朝南。 2. 封建时代臣见君;亦指宗教徒的参拜。 如 朝见。朝拜。朝圣。朝香。朝仪。 3. 封建时代帝王接见官吏,发号施令的地方,与“野”相对。 如 朝廷。上朝。退朝。朝野。朝政。朝臣。朝议。朝房。 4. 称一姓帝王世代相继的统治时代;亦称某一个皇帝统治的时期。 如 朝代。唐朝。 5. 〔~鲜族〕a.中国少数民族之一,主要分布于吉林、黑龙江和辽宁等省;b.朝鲜和韩国的民族。 6. 姓。
审 [ shěn ] 1. 详细,周密。 如 审慎。审视。 2. 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 如 审查。审定。审订。审核。审美。审计。审评。审时度势。 3. 讯问案件。 如 审理。审判。审讯。公审。 4. 知道。 如 不审近况如何? 5. 一定地,果然。 如 审如其言。
明•清 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始于 明•天顺 三年。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清 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处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先朝审,后秋审。参阅《清通典·刑法四·刑制》。
引《明史·刑法志二》:“﹝ 永乐 ﹞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録…… 天顺 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清•王士禛 《居易录谈》卷中:“予每遇秋审朝审,必尽言以俟诸公决择,不敢缄口。”
《天雨花》第六回:“话説此时八月,正当朝审,合省犯人,都解到省城按察司监内来。”
朝审是明清时对于死刑案件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在霜降后对于京师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会审。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朝审制度并且发展出了秋审制(专指对外省死刑案件的复核)。
朝审的结果一般分为情真、可矜、可疑、有词(明朝)或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清朝)等类,情真/情实类需奏请皇帝裁决才可执行死刑,并且每年都会有不予勾决的犯人。其他犯人一般都改为流放或充军。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及网络搜集,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QQ:37996619(同微信)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