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私情放弃原则,而做不合法的事。
英practise favoritism;
徇 [ xùn ] 1. 顺从,曲从。 如 徇私(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徇情(徇私)。 2. 同“殉”。 3. 对众宣示。
私 [ sī ] 1. 个人的,自己的,与“公”相对。 如 私人。私有。私见。私仇。私情。私营。私欲。 2. 不公开的,秘密而又不合法的。 如 私自。私刑。私货。走私。私生子。 3. 暗地里。 如 私议。私奔。隐私。窃窃私语。
曲从私情。
引汉•桓宽 《盐铁论·刺复》:“富者买爵贩官,免刑除罪,公用弥多而为者徇私。”
宋•苏轼 《论每事降诏约束状》:“若受贿徇私,罪名重者,自从重。”
章炳麟 《代议然否论》:“惟以发抒党见为期,不以发抒民意为期,乃及工商诸政,则未有不徇私自环者。”
受私情左右,不能秉公处理事物。汉·桓宽宋·苏轼〈论每事降诏约束状〉:「若受贿徇私,罪名重者,自从重。」也作「徇情」。
引《盐铁论·刺复》:「策诸利富者,买爵贩官,免刑除罪,公用弥多而为者徇私。」
反秉公
词目:徇私
基本解释
为了私情放弃原则,而做不合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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