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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青苗)是什么意思

  • 割青苗-汉语惯用语辞典

    割青苗gē qīng miáo

    ①庄稼尚未成熟即收割。比喻投资等在尚未到达最佳回报时期便获利了结。《市场报》2001.4.19:“不会选择合理的持股时间,应该中线持股时却坚持‘短线是银’,往往在金稻刚刚长芽时便割青苗。”②比喻因急需人才,录用尚未毕业的学生。《文汇报》2001.8.15:“在公司员工的录取上,有一段时期甚至还出现了‘割青苗’的现象。”

  • 买青苗-现代汉语大词典

    买青苗mǎi qīng miáo

    【释义】:

    旧时地主或商人在每年青黄不接时,利用农民经济上的困难,杀价预购农民地里的青苗,庄稼成熟后,归其所有,或以青苗作抵押品,放出高利贷,从中获取暴利。也叫放青苗。

  • 放青苗-现代汉语大词典

    放青苗fàng qīng miáo

    【释义】:

    旧时地主或商人在谷物成熟前,利用农民生活困难的机会,用低价预购谷物,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

  • 青苗-现代汉语大词典

    青苗qīng miáo

    【释义】:

    青色的禾苗。指没有成熟的庄稼。周立波《暴风骤雨》:“‘青苗呢?’刘胜问他。‘青苗随地走。地给谁家,青苗归谁家。’萧队长说。”

  • 放青苗-汉语大词典

    放青苗

    【1】旧时地主或商人在谷物成熟前,利用农民生活困难的机会,用低价预购谷物,是一种变相的高利贷。

  • 買青苗-汉语大词典

    買青苗

    【1】旧时地主或商人在每年青黄不接时,利用农民生活上的困难,杀价预购农民地里的青苗,庄稼成熟后,归其所有,或以青苗作抵押品,放出高利贷,从中获取暴利。也称放青苗。

  • 青苗-汉语大词典

    青苗

    【1】青色的禾苗。{南朝} {齐}{谢朓}《赋贫民田》:“舊埒新塍分﹐青苗白水映。”{唐}{戴叔伦}《屯田词》:“新禾未熟飛蝗至﹐青苗食盡餘枯莖。”《儿女英雄传》第九回:“我们作莊稼的﹐到了青苗在地的時候﹐那一夜不到地裏守莊稼去?”{周立波}《暴风骤雨》第一部十四:“‘青苗呢?’{刘胜}问他。‘青苗随地走。地给谁家﹐青苗归谁家。’{萧队长}说。”【2】见“青苗法”。【3】见“青苗錢”。

  • 青苗錢-汉语大词典

    青苗錢

    【1】{唐}代赋税名。{大历}元年﹐诏天下苗一亩征税钱十五﹐以补百官俸钱﹐因国急用﹐当苗青即预征﹐又有地头钱每亩征二十﹐通称“青苗錢”。《新唐书·食货志一》:“至{大曆}元年﹐詔流民還者﹐給復二年﹐田園盡﹐則授以逃田。天下苗一畝税錢十五﹐市輕貨給百官手力課。以國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每畝二十﹐通名爲青苗錢。”{唐}{无名氏}《大唐传载》:“{至德}元年﹐勑天下州縣量定酤酒﹐隨月納税。{建中}二年﹐更加青苗。”{清}{顾炎武}《日知录·豫借》:“{代宗}{廣德}二年七月庚子税天下地畝青苗錢以給百官俸。所謂青苗錢者﹐以國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徵之﹐故號青苗錢。”原注:“此與{宋}{王安石}所行青苗錢之法不同。”亦省作“[青苗]”。{清}{袁枚}《随园随笔·辨讹下》:“《新(唐)書》{大曆}元年﹐詔天下苗一畝税錢十五﹐以國急用﹐不及秋收﹐苗青則征之﹐號曰‘青苗錢’﹐此青苗之始也。”《新唐书·食货志五》:“{大曆}元年﹐歛天下青苗錢﹐得錢四百九十萬緡。”【2】{宋}代在青黄未接时发放的农业贷款。(1){宋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辖区内贷出的钱。《宋史·李参传》:“〔{李參}〕部多戍兵,苦食少。{參}審訂其闕,令民自隱度麥粟之贏,先貸以錢,俟穀熟還之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有羨糧。{熙寧}青苗法,蓋萌於此矣。”(2){宋}{熙r}二年﹐{王安石}创青苗之法于青黄不接之际﹐官府贷钱与民。正月放而夏敛﹐五月放而秋敛﹐纳息二分。本名常平钱﹐民间称青苗钱。《宋史·食货志四》:“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内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参见“[青苗法]”。

  • 青苗法-汉语大词典

    青苗法

    【1】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减轻百姓负担﹐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宋}{苏轼}《司马温公神道碑》:“及{王安石}爲相﹐始行青苗﹑助役﹑農田﹑水利﹐謂之新法。”《金瓶梅词话》第七八回:“那時只是上納秋糧﹐後吃宰相{王安石}立青苗法增上這夏税。”亦省称“[青苗]”。《宋史·食货志四上》:“於{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斂﹐與{安石}意合。至是﹐請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決意行之﹐而常平﹑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爲青苗矣。”《宋史·王安石传》:“青苗法者﹐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散與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斂。”《宋史·食货志四上》:“臺諫官{吕公奢}﹑{孫覺}﹑{李常}……等皆以論青苗罷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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