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副词。
②. 用在动词、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构成形容词。 如: 不去。不多。不法。不料。不材(才能平庸,常用作自谦)。不刊(无须修改,不可磨灭)。不学无术。不速之客。
③. 单用,做否定性的回答。 如: 不,我不知道。
④. 用在句末表疑问。 如: 他现在身体好不?
①. 古同“否”,不如此,不然。
①. 脚。 如: 足下(对对方的敬称)。足迹。足球。足坛。失足。高足(敬辞,称别人的学生)。举足轻重。画蛇添足。
②. 器物下部的支撑部分。 如: 鼎足。碗足。
③. 充分,够量。 如: 足月。足见。足智多谋。
④. 完全。 如: 足以。足色。
⑤. 值得,够得上。 如: 不足为凭。微不足道。
⑥. 增益。 如: 以昼足夜。
①. 做,行,做事。 如: 为人。为时。为难。不为己甚(不做得太过分)。
②. 当做,认做。 如: 以为。认为。习以为常。
③. 变成。 如: 成为。
④. 是。 如: 十两为一斤。
⑤. 治理,处理。 如: 为政。
⑥. 被。 如: 为天下笑。
⑦. 表示强调。 如: 大为恼火。
⑧. 助词,表示反诘或感叹。 如: 敌未灭,何以家为?
⑨. 姓。
①. 替,给。 如: 为民请命。为虎作伥。为国捐躯。
②. 表目的。 如: 为了。为何。
③. 对,向。 如: 不足为外人道。
④. 帮助,卫护。
①.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如: 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制。法治。犯法。守法。合法。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政法。奉公守法。逍遥法外。
②. 处理事物的手段。 如: 办法。设法。手法。写法。
③. 仿效。 如: 效法。
④.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 如: 法式。法帖。
⑤. 佛家的道理。 如: 佛法。法号。法轮。法像。法门。
⑥.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 如: 法师。法器。法事。
⑦. 指“法国”。 如: 法文。法式大菜。
⑧. 姓。
拼音: bù zú wéi fǎ
注音: ㄅㄨˋ ㄗㄨˊ ㄨㄟˊ ㄈㄚˇ
繁体: 不足爲法
感情 中性成语
近义词: 不足为训
反义词: 天经地义 不刊之论
出处:清・赵翼《瓯北诗话・李青莲诗》:“骚人斯起,然词多哀怨,已非正声;至杨、马益流宕。建安以后更绮丽,不足为法。”
用法:作谓语;指不值得学习。
例子:那些工作作风实不足为法。丁玲《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写在前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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